该案为衡阳市首起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案。凌受邦律师作为代理人,为义务帮工人谭运良(死者)的亲属万雪兰挽回了一定经济损失。
2003年农历12月2日上行10时许,谭运良在宏辉公司的开福中路工地从事凿洞工作时突然死亡。2004年5月29日万雪兰以工伤事故为由向衡阳县法院起诉,法院以万雪兰未申请劳动仲裁为由,驳回原告的起诉。2005年5月凌受邦律师接受死者家属万雪兰的委托代理该案。代理人认为该案如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时效,通过查阅有关资料,调查有关在场人,代理人发现谭运良从事凿洞工作,是其私自决定的,宏辉公司并没有雇佣他工作,但谭运良在工作时宏辉公司也未拒绝。代理人认为该案系典型的“帮工关系”引发的纠纷,帮工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获得劳动报酬。2005年5月25日,原告以义务帮工赔偿为由向衡阳县法院起诉,该案经过开庭审理后,双方最后调解结案,万雪兰获得一定赔偿。
劳动关系、雇佣关系、义务帮工关系是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。在现实案件中往往很难分清。本案当事人如以劳动关系,雇佣关系诉讼会得不到法律技持。代理人抓住了义务帮工的特征,为当事人挽回了应有损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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